高管被免职,算违法解除还是委任关系终止?
两种身份可以同时存在,所以答案是"分两段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孙起祥诉吉林麦达斯轻合金劳动争议案)确立的裁判要旨是:
- 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公司法上的职务任免)与劳动关系(劳动法上的用工)并不互相排斥,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并存;
- 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董事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董事职权以外的具体经营事务、以公司所付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认定同时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 边界在这里: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并一并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他工作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形成基础丧失,应随委任关系一并解除。
该案最终并未支持孙某补发解聘后工资与赔偿金的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其长期任职、非因自身过错被解聘、接近退休年龄等情形,酌定以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六个月作为补偿。
一句话:"免职"本身通常不当然构成违法解除,但身份怎么认定,直接决定你走哪条路、能要什么。
一个核心问题:高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他们跟公司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告诉我们:看情况,两种身份可以并存。
一、一个核心问题:高管算不算"员工"?
先抛出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容易踩坑的问题:公司里的高管,到底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他们跟公司之间,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法的一个判例——(2020)最高法民再50号——给出的答案是:看情况,可以两种身份并存。
简单说,一个人在公司里,可能同时有两种身份:
- "员工"身份:给公司干活,拿工资,受公司管理;
- "高管"身份:代表董事会管理公司,是"当官的"。
这两种身份可以同时存在,但适用的法律规则完全不同。
二、关键区别:就看"谁管谁"
- 员工:被公司管,处于"从属"地位;
- 高管:管公司的事,和董事会是"合作"关系。
所以,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就看是否存在"从属性"——也就是你听谁的,你的收入靠不靠公司。
三、身份一:劳动关系——你就是"打工的"
特征:
- 你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按时上下班;
- 你的主要收入靠公司发的工资、奖金;
- 公司不能随便开除你,否则要赔偿。
打个比方:就像你请了个住家保姆,他住你家、吃你的、拿你工资,你要规定他几点起床、干什么活。这种"管与被管"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四、身份二:委任关系——你就是"当官的"
特征:
- 你是董事会请来"替老板管事"的人,双方地位平等;
- 合作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信任你,让你当总经理;不信任了,随时可以换人,不需要理由;
- 你的权限来自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不是自己说了算。
打个比方:你开了一家公司,请了一位职业经理人来替你打理日常运营。你给他授权,他替你干活。如果你觉得他不合适,随时可以让他走人,不用讲道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委任关系。
五、两种身份的核心区别
| 对比维度 | 劳动关系(打工的) | 委任关系(当官的) |
|---|---|---|
| 法律地位 | 老板管员工,员工处于从属地位 | 老板授权高管,双方地位平等 |
| 能不能随便"开除" | 不能随便开除,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 董事会随时可以解聘,不需要任何理由 |
| 报酬的称呼 |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 薪酬、分红(委任报酬) |
| 打官司的路径 | 必须先走劳动仲裁,才能去法院 | 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
| 适用的法律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公司法》《民法典》 |
六、回到本案:最高法为什么认定孙某也是"员工"?
- 孙某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还实际负责融资、对外协调、财务管理等具体经营事务——这些是"员工"干的活;
- 公司按月给他发工资、交社保,他的主要收入就是这些工资;
- 所以最高法认为:他和公司之间,不仅是"高管"身份,还同时构成了事实上的"员工"身份——因为他受公司管、拿公司的钱、干公司的活。
七、给企业和高管的5条实用建议
1.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不用讲道理。这是"委任关系"的事,法律不审查"为什么解聘",只看"程序合不合法"。只要董事会决议程序没问题,解聘就有效。
2. 解聘后,劳动关系怎么处理?要分情形,不能一概而论。依(2020)最高法民再50号的裁判要旨,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并一并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他工作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形成基础丧失而随之解除,此时主张"解聘后的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金",通常难以获得支持。若公司另行安排了其他工作,或只解除委任职务而保留劳动关系,则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此后的解除仍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与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所以关键证据是:免职之后,公司有没有再给你安排工作、有没有继续发工资缴社保。这一条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3. 高管要加班费、双倍工资?能要,但审查更严。比如高管自己没签劳动合同,公司可能不用赔双倍工资——因为签合同是你的职责,你没尽到义务,责任在自己。
4. "法院只管程序、不管理由"——这句话要加限定。就《公司法》上的解聘职务而言,法院主要审查董事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一般不审查解聘理由;但就劳动法上的解除劳动关系而言,仍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 2N。两件事分开看,别混为一谈。
5. 打官司先看"走哪条路"。解聘的事,走《公司法》那条路(直接去法院);补偿金的事,走《劳动法》那条路(先仲裁)。两条路分清楚,别走错门。
- 被"炒"或解聘时,先判断自己是劳动关系还是委任关系——这决定你走仲裁还是法院;
- 高管被解聘,程序合法即有效,但属于劳动法范畴的经济补偿不能省;
- 留存好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实际从事的经营事务等证据,身份定性靠它们说话。